梁颖君大律师在陈沛贤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下,代表NRCL 介入一宗离婚诉讼。 NRCL 是一家财务公司,他们希望参与离婚诉讼的目的是主张他们就婚姻住所所拥有的权益。
NRCL 在申请加入辅助救济程序时辩称该财产的押记令将与家事法庭对财产分配的裁定关系密切。 在考虑了相互关联的问题以及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家庭利益后,廖玉玲法官批准了NRCL的合并申请,认为家事法庭是审理所有相关利益的适当地方,此举既可以确保效率,又对各方公平。
此判决强调,如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将直接影响到离婚诉讼里的资产分配结果,第三方债权人可向法庭申请参与有关的婚姻诉讼。
SQW v LPC [2025] 2 HKLRD 649 的判决可在此处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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